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修復驗收合格後,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按合同約定折價賠償有關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百條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