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倫茨指出,“法律關系是法律所規定的生活關系”的定義錯誤地混淆了什麽是事實上的(生活)和什麽是規範的(法律),因為壹種法律關系可能與生活關系毫無關系。他自己把這種法律關系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
兩者至少有壹個共同點,就是都認為法律關系(天然地)應該由法律來調整。在其他方面,傳統理論對法律關系的定義,很可能只是為了說明法律關系可以對應現實生活。另壹方面,拉倫茨的定義也有不足之處,畢竟只是壹個比喻。另外,這個比喻並不適用於不受任何人限制的所有權。因此,現在他將法律關系描述為與所有權相同,是“法律制度賦予特定人的壹種可能性...壹個自由的空間,任何人都不能幹涉”。哈丁的觀點也類似。他認為,如果壹個法律關系與另壹個人沒有關系,它就沒有意義。因此,物權應理解為“壹個人相對於他人的決策能力”。這種說法當然無可非議,但“權力”壹詞並不符合“紐帶”的比喻。
法律關系第二要素的本質在於它捕捉到了現實生活的壹部分。生活關系是壹個連續體,我們從這個連續體中抽取壹部分,並合法地觀察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