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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什麽?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四種,即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實施的,是民事主體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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