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決1。民事判決書2。刑事判決3。行政判決2。裁定1。民事裁定2。行政裁定3。刑事裁定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財產和證據進行保全的裁決。關於實現擔保權益的裁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62條)6。中介1。民事調解2。行政調解。刑事調解。仲裁調解。支付指令5。第1號決定。民事制裁決定2。行政處罰決定書3份。行政處理決定6。公證書1。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依法發生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獎勵1。仲裁裁決書書法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四)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授予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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