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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民事活動?

民事活動是民事主體實施的壹切行為的總和,包括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效民事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以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但依法可以造成法律後果的行為,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拾得遺失物等。

1.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壹)應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思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

(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四)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五)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6)綠色原則應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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