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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案件在糾紛發生後多久可以不起訴?

壹般來說,民法典修訂後,民事糾紛案件可以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或者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當事人義務相對之日起三年內,超過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民法典之前是兩年的訴訟時效,民法典之後是三年的訴訟時效。而且,自權利受損之日起超過20年,當事人仍未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此時訴訟權利消滅。比如室友打碎了A的杯子,A可以在知道杯子被打碎之日起三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A賠償損壞杯子的價款,或者在A知道打碎杯子的人是自己室友之日起三年內,A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賠償自己杯子的損失。如果A對這種侵權行為不知情,則從A的杯子被打碎之日起算。20年後,A的權利將不再受到保護。二十年內,A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要求A的室友賠償自己打碎杯子的損失。所以訴訟時效的起算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三年,壹種是二十年。適用條件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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