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提出的法律理由和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確定訴訟對象,從而確定審判的基本方向。(訴訟標的不同學說)
3.當事人關於證據證明力和證明力的爭論。質證權的內容。
4.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在辯論的情況下,它具有引導審判和決定審判內容的方向。
(1)有舉證責任的壹方對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對另壹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3)必須重視現代民事訴訟中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說明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