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然後解決爭議;
(2)調解。第三方的介入會促進爭議雙方的相互理解和讓步,最終解決矛盾;
(3)仲裁。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爭議解決機制。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和解。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爭議的制度。訴訟是最終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維權的最後壹道屏障。
民事糾紛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符合起訴條件的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
3.立案後送達傳票和訴訟證據復印件;
4.開庭;
5.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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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