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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談判調解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的壹種方式;仲裁和訴訟,選擇仲裁,就不能去法院訴訟。選擇其中之壹解決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3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273條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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