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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或者失業救濟標準,或者能夠提供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證明。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是未成年人、盲、聾、啞,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法律援助機構對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優先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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