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壹賠三適用情況如下:
(1)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二、假壹賠三有什麽法律依據?
1、假壹賠三適用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缺陷,不會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
2.假壹賠三適用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其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