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下列情況,保證金可退回: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或者收取任何預付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設定的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那麽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返還,開發商都應當無條件將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2.如果能提供,開發商有欺詐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協商過可以退還定金,那麽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應該退還購房定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人還應當返還定金。比如因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也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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