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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經濟糾紛與民事糾紛的基本區別在於,經濟糾紛是在壹定的經濟活動組織體系中,因法定的或約定的組織責任(崗位權責)而引起的,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或經濟地位形成縱向隸屬關系,關系中的當事人對各自的管理職能、職責和責任,或各自經濟利益的優先性和保障發生爭議;廣義的民事糾紛包括經濟糾紛,狹義的民事糾紛僅指與社會活動組織沒有隸屬關系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2.民事糾紛。是指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基於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多為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服務合同糾紛(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無因管理糾紛。3.經濟糾紛。確切地說,是經濟管理與合作之爭。是指具有不平等經濟組織隸屬關系的個人與其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據法律和契約形成經濟合作隸屬關系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利益關系和組織管理責任關系而發生的爭議。其主要表現為:合同當事人(物業管理企業和特定業主、業主委員會)基於商業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發生的權屬爭議;個人業主與業主團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住宅管理委員會之間基於復職權、成員資格產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相關單位依據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應予以協助,但未盡到協助義務發生糾紛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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