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面要說的,必須在“包括但不限於”之內。其他特殊情況後面可能不提,但可能仍在“包括但不限於”之內。
“包括但不限於”是範圍的概念,也是起草法律專業文本時最常用、最喜歡用的詞。“包括但不限於”之後的內容是例子的壹部分,即被包括的部分;有些沒有列出來,但也是合同的壹部分。
例如: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和美元。指的是所有的貨幣,比如人民幣、美元、歐元、越南盾等等。
擴展數據:
“包括但不限於”包括所列內容,但不限於這些所列內容,這意味著可能有其他情況也被包括在內。?
類似於兜底條款,基於社會的發展,合同條款不能面面俱到,但可以簡單列舉現有的情況。另外,要“做人留壹線,以後好相見”
其實這是法律文書常見的句式。
這個所謂的“包括但不限於”原本來源於英文法律文書,即“包括但不限於”。用於列舉具體的事實或情況。也就是說,通常用來說明上述定義的內涵和外延,並不能涵蓋所有情況。
當然,這裏對具體事實或情況的列舉,絕不是壹般寫作中的無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房源壹般都涉及到切身利益,所以能起到提醒對方註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