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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和水環境管理。

法律主觀性:

水汙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是: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國家鼓勵和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法律客觀性:

水汙染防治法第4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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