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和解是指民事糾紛當事人自願、互諒,通過協商談判友好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爭議發生後,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順利履行。
間接的
調解是指民事糾紛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並主持糾紛解決的壹種方式。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的身份,調解可以分為民事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
進行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的糾紛作出裁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和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
訴訟,這裏指的是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民事糾紛發生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訴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四種方式解決雙方相關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主要是通過訴訟解決雙方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