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規定第二十壹條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後,人民法院終結審判或者裁定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後,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送達代理律師,或者書面告知代理律師。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律師姓名及其所屬單位。中國人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