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體例:采取冒險主義(對抗制)送達原則,由當事人完成,法院不承擔送達義務,除非原告提出請求,或者原告作為水手、窮人提起訴訟。服務體系不單獨設章,涉外和普通服務合並規範。
2.送達人:當事人為自然送達人,可由18周歲以上的非當事人進行送達。法院送達由美國聯邦法警總長或副總長指定的法院或法院特別指定的官員進行。服務由法院書記員管理。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放棄傳票的送達。
3.送達方式:面交送達:由訴訟當事人或法院指定的人直接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或代理人。
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掛號信或其他保險方式送達受送達人,郵件自行送達時送達完畢。
留置送達: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交給與受送達人共同居住的具有適當年齡和判斷力的人,即視為送達。在不違反收件人所在國法律的情況下,在美國司法管轄區以外向收件人送達,可以按照《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方式和該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在任何具有壹般管轄權的外國法院進行送達。
4.送達證明和訴訟文書的提交:放棄送達的,收件人免於提交送達證明。否則,應提交服務證書。如送達並非由總警長或副總警長完成,則該人亦須就送達提交誓章。送達回證和起訴狀送達後,所有訴訟文書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可以采用電子方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