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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首先,明確本案屬於運輸合同糾紛(司機的行為屬於違約而非侵權),而非運輸事故引發的侵權糾紛。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工具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A市和B市的法院擁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後,另壹個受訴法院沒有立案的,不得再次立案。已經立案的,決定移送最先立案的法院(民事訴訟意見33號)。

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在此基礎上,由法院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交* * *向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4.由於本案屬於客運合同糾紛,學生要求運營公司違約賠償,所以屬於賠付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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