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擴展數據:
民事答辯狀分兩種情況提出:壹是原告向第壹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就起訴狀(起訴書)提出答辯狀。第二,本案經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後,壹方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提出抗辯。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狀和上訴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者被上訴人,被告或者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
通過答辯,被告和被訴人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請求進行有針對性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訴求,提出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這樣,人民法院就可以充分了解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以及如何合理、合法、及時地處理案件。
參考資料:
回復-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