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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員有報案義務嗎?

法律分析:是的。法律援助本質上也是壹種法律代理服務,其服務對象是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人員。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將案件處理情況告知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主要證據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有重大疑問、涉及群體性事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將案件處理情況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因此,實施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義務向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案件辦理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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