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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壹般質量事故的處罰

法律分析:1。工程質量發生壹般事故(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下),對項目部罰款2000-5000元。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500-65438+萬元)對項目部罰款1-5萬元。3.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對項目部罰款500-65438+萬元,並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壹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實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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