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立項、評審和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第壹條。
1.重點項目的研究應體現目標有限、規模有限、重點突出、團隊精幹的原則。壹般來說,項目中沒有主題。必要的話,題目不要超過三個。
2.申請人應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指南》公布的名稱、內容和目標進行整體申請。不具備整體應用能力的科研人員可以組織聯合應用,但合作單位不宜過多。
3.具有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只能參加壹個重大或重點項目的研究,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及項目和課題的主要參與者視為參加研究。
4.學科評審組的專家回避參加本人和所在單位對申請項目的評審活動。如組織專項鑒定,不邀請參加項目申請單位的專家參加鑒定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