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1,壹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殘疾,社交困難,不能獨立工作,需要有人隨時照看;
3、三級殘疾,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顧;
4.4級殘疾,社會交往受限,活動和工作範圍受限;
5、5級殘疾,溝通、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6級殘疾,行動能力下降,生活上有些限制;
7、7級傷殘,臨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須受到限制,工作時間大幅減少;
8.8級殘疾,工作缺乏連續性,社會交往受限,行動受限;
9.9級殘疾,工作能力降低,大部分生活受限;
10,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下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勞動。
資格,8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1個月,9級傷殘是本人工資9個月,10級傷殘是本人工資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殘疾人就業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