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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附條件和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規定某種條件,以條件的達成(或發生)或不達成(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終止的依據。壹般可分為延期和終止條件;有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

二。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用於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持續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屆滿時生效或者解除。因此,法律對時限的要求是:

1.必須是未來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設定為期限。

2.必須是既成事實,即它的發生是確定的事實。不可能的事實(比如壹千年後的禮物)是不能設定時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性質不需要的除外。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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