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確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輕微的,取消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
(壹)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塗改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