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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拒絕資格申請,並給予警告。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確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輕微的,取消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

(壹)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塗改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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