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2、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行政復議、行政賠償;
6、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投訴制;
7、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監督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監察,根據監察主體的不同屬性分類。國家監督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是壹種有效的監督方式。
2、社會監督又稱非國家機關監督,通常是指對政黨、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其主要特征是,監督權不具有“國家權力”的屬性,而是壹種具有法律影響力的活動。
3、對權力機關的監督,即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調查、詢問、質詢、視察和檢查等手段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全方位監督。
4.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是指行政系統內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之間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和監察。包括分級監管和專項監管。
三、行政執法監督的適用範圍
1、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2.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