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收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同意,未經信息主體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職相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信息和納稅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