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