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社會福利機構擬設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香港、澳門、臺灣省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和外國申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籌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驗收。合格的,頒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不合格的,評審結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