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壹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主動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捏造交易或者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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