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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各種行為的概念(法律專家和律師來看看)

行為=事實行為(非表意行為)+民事行為(表意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效力不確定等民事行為)

1.民法中的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是非表意行為,民事行為是表意行為。這些概念可以通用。

兩者的區別在於意義的表達是否是元素。

2.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

也就是說,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從事這些具有生效意思和目的意思的行為,對外表示自己內心的意思,法律效力根據其意思的內容確定。

如果這種表達符合法律的要求,是真實的、自由的,則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法法律行為。

如果這種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自由,就可能是無效的、可撤銷的、效力未定的。這是妳問題中提到的其他民事行為,如無效、可撤銷、效力未定等。雖然缺乏效力,但仍然是基於意思表示,所以仍然是表意行為,即都是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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