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起訴過程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並通知原告交納費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法院傳票等。;
3、法院依法開庭、調解或判決;
4.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壹級法院再次審理並調解或作出判決;
5.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