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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如下: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起訴過程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並通知原告交納費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法院傳票等。;

3、法院依法開庭、調解或判決;

4.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壹級法院再次審理並調解或作出判決;

5.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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