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拿回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條件積極,文化程度高,經濟條件好,和孩子感情好,從小和壹方或爺爺奶奶在壹起;
(2)消極條件,絕育,其中另壹方患有嚴重疾病,隨孩子生活的壹方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投入監獄或出國後長期不能直接撫養的;
(3)艱苦條件下,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隨女方生活。八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權選擇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二,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標準是什麽?
1,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護孩子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父母育兒能力和育兒條件的具體情況;
2.無論婚生或非婚生,父母雙方在撫養子女方面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3.無論男方直接撫養還是女方直接撫養,都是孩子,雙方都有照顧孩子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