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下列民事案件:
(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的或者復雜的案件;
二、民事訴訟法提到,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三,訴訟當事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請求調解、申訴和申請執行。
3.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40條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