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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內容

規定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2017修訂的法律條文目錄。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壹、人民法院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下列民事案件:

(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的或者復雜的案件;

二、民事訴訟法提到,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三,訴訟當事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請求調解、申訴和申請執行。

3.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40條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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