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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民事訴訟法全文2012

法律主觀性:

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於2007年4月9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是根據十壹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2065年8月31日)第壹部分目錄、總則、第壹章任務、 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二章管轄第壹節級別管轄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三節移交管轄和指定管轄第三章審判組織第四章回避第五章當事人第壹節當事人第二節當事人第六章證據第七章期間, 第壹節送達期限第二節送達第八章調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第十章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第十壹章訴訟費用第二章審判程序第十二章第壹審壹般程序第壹節起訴和受理第二節審前準備第三節審判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止第五節判決和裁定第十三章簡易程序第十四章二審程序第十五章特別程序第壹節壹般規定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第三節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 第四節公民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第五節財產被認定為無主的案件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的案件;第十七章監督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和提醒程序;第三部分執行程序;第十九章總則;第二十章申請執行和轉讓;第二十壹章執行辦法;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訴訟中止和終止的特別規定;第二十三章總則;第二十四章管轄權;第二十五章服務和期限;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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