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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和以前有區別嗎?

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前沒有要求法律服務提供者提交證明材料。變更後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壹)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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