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審是否會當庭宣判要看情況: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爭議事實後,可以當庭宣判;
(二)因故不能當庭宣判的,例如合議庭需要進壹步評議,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擇日宣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9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二,法庭量刑的條件是什麽?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判案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判決。事實不清的,判決不能執行。
2、必須當庭宣判。在當事人住處宣判的,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審判調查後的第二天宣判,如第二天進行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故意做壹個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只是為了在法庭上顯示量刑率,那就不是真正的法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