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出的流程是怎樣的?1.案前撤訴。申請人按程序提出申請後,在立案庭決定立案前,申請人要求撤訴的,應當寫出書面撤訴申請,經工作人員審查後可以撤銷;2.案後撤案。申請人按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查立案後,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要求撤訴的,應當寫出書面撤訴申請,經仲裁庭成員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領導審批。經主管領導批準後,將仲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受理案件後,發現不應受理的,除按規定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外,應撤銷案件,並在決定撤銷案件後五日內按有關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4.申請人接到開庭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對其申請回避仲裁。申請人就同壹事項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審撤回上訴的後果如下:(1)申請撤訴的行為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撤訴後,原被告和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恢復到起訴前的狀態;(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後,訴訟終結;(3)訴訟費由原告本人承擔,壹般法院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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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