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庭外調解解決的案件壹般有三類:壹般買賣糾紛、借貸糾紛;離婚、贍養、繼承等家庭婚姻案件;供暖糾紛和物業糾紛。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必須自願,不得強迫”,即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質意義上的自願。從審判實踐來看,通過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有兩種:
第壹,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實現;
二是壹方當事人放棄或者減少部分訴訟請求,或者另壹方當事人在實體權利上做出壹些讓步,但無論哪種情況,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而不是法官強制和脅迫的結果。
事實清楚和明辨是非的原則是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只有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對當事人進行理性的說服教育,結合案件正確執行政策法律,確保案件質量。合法性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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