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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外調解的含義是什麽?

1.庭外調解,即庭外調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為解決糾紛,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的活動。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和仲裁委員會,所以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

二、庭外調解解決的案件壹般有三類:壹般買賣糾紛、借貸糾紛;離婚、贍養、繼承等家庭婚姻案件;供暖糾紛和物業糾紛。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必須自願,不得強迫”,即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質意義上的自願。從審判實踐來看,通過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有兩種:

第壹,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實現;

二是壹方當事人放棄或者減少部分訴訟請求,或者另壹方當事人在實體權利上做出壹些讓步,但無論哪種情況,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而不是法官強制和脅迫的結果。

事實清楚和明辨是非的原則是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只有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對當事人進行理性的說服教育,結合案件正確執行政策法律,確保案件質量。合法性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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