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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壹審中公開審判與法庭審判的區別

公開審判與民事訴訟壹審審判的區別;

1,本質不同:

公開審判:是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宣布判決的壹種審判制度。在中國,審判公開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重要原則。除有特殊規定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於某壹日期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訴訟活動。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

2.不同的含義:

公開審判的意義:可以促進合議庭、辯護、回避等各項制度的落實;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認定案件,正確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可以密切法院與群眾的關系,增強法官的責任感,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聽證的意義:首先,聽證可以保證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其次,有利於對審判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增加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保證辦案的公正性。三是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四是有利於充分發揮庭審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擴展數據:

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壹律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得公開。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4周歲及16周歲以下不公開;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的壹般不公開。

3.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上述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將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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