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資糾紛、合作協議糾紛、企業合同糾紛、企業租賃合同糾紛、關聯業務糾紛、企業出售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公司分立糾紛、公司合並糾紛、債轉股糾紛、補償貿易糾紛、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等。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承包加工(個人和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和個人)糾紛、貸款違約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合夥企業內部財務糾紛、代理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確定了案件的申請程序。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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