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強擔保的依賴性
(1)效力的依賴性(第二條)
根據原《擔保法》第五條規定,主合同無效,承保和銷售保險的合同無效。該條還允許當事人作出例外規定。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強化了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明確當事人關於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但金融機構出具的獨立擔保除外。
這裏需要註意兩點:第壹,根據《九民紀要》第五十四條規定,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的當事人出具的獨立保證函以及當事人關於保證獨立性的約定,因違反了保證效力的從屬性,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無效法律行為轉化”原則,在否定獨立保證效力要求的同時,應認定為從屬性保證。二是《民法典保證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明確,保證合同無效,已承擔賠償責任的保證人請求反擔保人在其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擔保合同無效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