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文書、事實,都經過公證,由國家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即具有法律證據效力。在案件審理中,涉及收集、調查證據的文書,且該文書已經公證的,應當確認其有效性,可以直接取證。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2.對於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公證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和公證證明,這取決於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及其對第三方的作用。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自己也同意公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必要形式條件之壹,但這種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能成立。3.捐贈人與受贈人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爭議,經公證的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捐贈人拒絕履行時,捐贈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無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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