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和單位的行為。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關系時未履行解除手續,擅自離職,或未辦理解除手續即離開單位。工人應該提前30天提出申請。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說明辭職的相關情況,做好相關事宜的對接。如有異議,可提起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員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擅自離職,或停薪留職期滿後壹個月內未要求返回原單位的,企業有權自動離職。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員工在什麽情況下會自動離職。壹般由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來確定和量化,比如曠工多少天。如果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也要支付工資,按出勤天數計算;因當事人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