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
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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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發卡銀行有權對持卡人的透支進行追索。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發卡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電話號碼。發卡銀行應在30天內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正要求給予答復。
第三十八條?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儲蓄存款質押金額)的80%。(4)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超過180天的新增月度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度透支余額總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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