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情況,景區有責任。如果認定景區有責任,旅行社和遊客本身沒有責任,那麽根據公眾責任險條款,該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該通過公共場所責任險進行賠償。
第三種情況,景區和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發布的《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在實際案例中強調“旅遊者本人是安全第壹責任人”。如果遊客擅自闖入禁入區,法院可能會判決景區和旅行社沒有責任,但遊客自己有責任。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
第四種情況,景區發生危險,責任明確。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經營風險機構,必須體現其專業精神和能力。保險公司要發揮行業專長,識別、防範和化解各行業存在的風險,對投保旅行社和景區進行培訓,對潛在風險進行勘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