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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承包方和承包方

法律分析:勞務外包員工應與勞務公司或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實施。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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