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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處理?

民事證據不足的案件按以下方式處理:

1.當原告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訴訟請求時,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

2.在審理過程中,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責任,法院會判決被告無責任;

3.在判決過程中,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法院會依法作出無罪或者不予認可的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

1、證據的概念:證據是指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

2.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專家意見、勘驗筆錄等。

3.證據標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使用的證據必須是真實的、與案件有關的合法證據;

4.證據的收集:當事人有責任收集和提供證據,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調查收集;

5.審查證據:法院需要審查證據,以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和充分性;

6.舉證責任:總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

7.證據評價:法官根據全部證據,運用邏輯和經驗規則對證據進行評價。

8.證據不足的處理: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可能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或者舉證方敗訴。

綜上,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訴訟請求,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庭審中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責任的,法院判決被告無責任;判決時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或者不予認定的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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