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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式回購新規有哪些內容?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進壹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新《辦法》對資質、資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額、初始質押範圍等進行了規範,明確整合方不得為金融機構及其產品,整合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專戶管理。整合方最低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後續交易不低於50萬元,不再將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同時,並入資金不得用於淘汰產業、認購新股或購買上市股票。2.進壹步加強風險管理。新《辦法》明確了股票質押集中度要求和質押率上限。具體來說,股票質押率上限不超過60%,單個證券公司和單個資管產品作為出借人的比例分別不超過30%和15%,單個a股市場整體比例不超過50%。3.是為了進壹步規範企業經營。新《辦法》明確了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和資金使用跟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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